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一书”)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 属于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先由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经省建设厅审查后,上报国家建设部审批。
  (二) 属于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批,并报国家建设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国家和省有关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
  (二) 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 规划用地性质要求;
  (四) 与风景名胜区环境相协调;
  (五) 与风景名胜区整体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基础设施、环保、综合防灾、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 申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 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初审意见 (填写在《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中)和报告
  (三) 建设项目土地权属证明;
  (四)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说明书;
  (五)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六) 建设项目工程勘测地质报告;
  (七) 建设项目相关图纸(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图绘制在地形图上):
  1、项目用地区位图;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立剖面方案示意图;
  (八)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文件。
  第八条 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详细规划;
  (二)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 建设项目用地协议、用地证明文件及用地说明;
  (四) 规划设计方案(绘制在现状图上);
  (五) 建设项目法定程序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一) 建设单位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相关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现场踏查并组织评审论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