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城[2007]70号)
各市(地)建设、规划局,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各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
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各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工程项目建设原则、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新建、扩建、改建以下项目的,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1、公路、索道与缆车;
2、大型体育、文化与游乐设施;
3、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标志性建筑;
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5、宗教建筑。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新建、扩建、改建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由省建设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