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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有关信息工作的通知


  三、开展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的核查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依法核查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变化情况,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力度。核查的内容包括:(1)《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2)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3)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核查的对象是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在核查过程中,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不得妨碍粮食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报送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名录。为促进粮食收购市场竞争有序、统一开放,更好地保护售粮农民利益,便于对跨省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和监管,国家粮食局决定从2007年起建立全国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机制。全国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将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公布。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请各设区市粮食局将本辖区内截止到2007年3月31日已经批准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名录(包括粮食经营者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和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机关,见附件1),于5月14日前报送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

  五、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动态报送工作。按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的规定以及《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79号)精神,请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本县、市(区)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报给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报送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见附件2)。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附件1和附件2内容采用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采取Excel格式,发至fjlsjhgc@163.com。

  附件:1. 设区市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情况(略)

  2. 设区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略)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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