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报送有关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
2004年以来,我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粮法〔2004〕253号)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截止2006年底,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了1272个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批准了919个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根据《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79号)精神,为健全我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和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闽政〔2004〕2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包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制度、程序以及包括年审制度在内各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变化情况的备案和通报等。
二、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为此,请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近几年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检查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制度是否健全,程序是否规范,行为是否合法。省粮食局将于今年6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县市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