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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三、逐步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要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进行逐项审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四、完善社区卫生机构就诊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
  2008年,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在有条件的市先行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2009年,在全省推广试点经验;2010年,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社区首诊制,同时,建立健全急诊急救和转诊转院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患有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治疗规范的慢性病要逐步限定在社区卫生机构诊治,享受就诊时免挂号费的优惠,并享受定点社区卫生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的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辖区内低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等特困群众按适当比例减免有关检查费用。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康复住院治疗时,起付标准参照一级医院收费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高于二、三级医院。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约定对象,经医生诊断,因病情诊治需要超过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范围和诊治能力,需由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的,即可开具定向转诊单,并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章”。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对社区转诊人员,在挂号时索要定向转诊单第一联,审核其有效期、指定医疗、盖章、转诊对象后,减免门诊挂号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与辖区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共同承担参保人员“三优先”(优先门诊、优先住院、优先手术),推广“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服务模式。
  五、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就医费用管理网上结算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试点,推行多种付费方式,积极推行医疗保险费用网上结算,及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联网范围,方便居民就近看病和刷卡消费。要对社区卫生机构医疗保险联网和刷卡费用给予优惠,明显低于二级医院。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就医时,需同时出具和使用医保证(卡)、《就医记录册》。医保证(卡)作为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就医凭证。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出具和使用医保证(卡)。
  参保人员可在所在区(市、县)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事后凭医保证(卡)、《就医记录册》(或相关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等到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办理报销。参保人员可在各区(市、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中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账,按月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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