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甘卫妇社发〔2007〕254号)
各市(州)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精神,实现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卫生服务的目标,促进城镇医疗保险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城市社区卫生和医疗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增进百姓福祉的一件大事。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不仅可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控制医疗保险费用,还可以稳定和扩大服务人群,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巩固和发展,将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功能发挥产生重要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紧密配合,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挥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工作的促进作用,提高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捷、经济的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引导和审批,尽快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保证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有1-2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保险定点资质审核时一并进行。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低保人员等。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人员和设施配置基本标准,建立适应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掌握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具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的基本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