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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开展非机动车登记、规范非机动车管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对口报告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附件:
  1.《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省公安厅制定)
  2.《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登记检验工作规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制定)(略)
  3.开展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宣传提纲(略)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辖区内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核发机关。承办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业务的具体单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核发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证》和《补领、换领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证凭证》。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核发纸质及电子档案。

第二章 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五条 审核车辆所有人提交的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车辆属单位的审核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二)购买车辆的发票。购买车辆的发票遗失的审核由车辆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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