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制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登记检验工作规范》(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检测和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生产行为的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集中清理整顿,对无证生产、销售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对继续销售燃油助力车的企业,要求其在销售场所公告并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无法在本省登记和行驶。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承保标准,经求保险企业比照轻便摩托车的费率,办理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三、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及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临时通行证核发问题。鉴于《规定》实施前我省城乡居民已购买了一定数量的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且电动自行车中又有部分超标车辆的客观情况,公安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法、妥善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具体操作原则是,对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由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认车辆、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后即可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对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未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燃油助力车和取得了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等未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电动自行车”的电驱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纳入机动车(轻便摩托车)管理,即驾驶人须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许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并应在机动车道或规定的(轻便)摩托车道上行驶。
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同时,各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定》提请当地政府尽快确定本地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
四、突出重点,广泛宣传,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非机动车的登记和管理涉及众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以及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利益,各级公安、质监、工商和保监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乡镇、大型单位,联手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和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为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做好充分的舆论准备。要重点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关内容的宣传,突出宣传开展非机动车登记的重要意义、非机动车登记种类、登记事项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车辆的类型等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宣传各设区市政府制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政策和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限等内容,提高群众对非机动车管理政策的知晓率,争取广大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