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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皖公通〔2007〕115号)


各市、县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号令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为了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管理,切实维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非机动车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的核发工作关系到广大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认识实施《规定》,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宣传动员、业务培训、人员组织、物质保障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非机动车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坚决杜绝因工作措施不当而损害群众利益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二、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规范非机动车管理。各级公安、质监、工商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标准对进入我省流通市场且需在我省登记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检测和对登记中有车辆标准争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鉴定的专业检测机构。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制定《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规范》),指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和《规范》,审核相关证明、凭证,比对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查验确认车辆,办理车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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