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 免杂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所需资金由市(含省财政对我市的补助,下同)、县(市、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市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分类确定如下:
市与新泰市、肥城市、泰山区分担比例为6:4。市分担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直接补助到上述三市、区;
市与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分担比例为8:2。由市分担的80%部分,先按60%通过转移支付直接补助到县、区,其余20%采取预拨经费等方式,保证正常改革资金需要。年底分担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市级承担的20%作为奖励性补助进行结算;分担经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市不予奖补资金,并相应扣回预拨经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筹解决。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在落实免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落实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2007年农村初中不低于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30元,2008年以后根据省部署适时调整,逐步达到省制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免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村义务阶段寄宿贫困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资助形式、资助比例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9号)要求执行。所需资金,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由本级财政承担,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按行政区划享受相关政策。
(四)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地方为主,市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奖励性补助。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要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