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增和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泰政发[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部分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新增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16项)》
《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15项)》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新增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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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项目名称 │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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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 公 │ 许可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
│ 安 │ │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
│ 局 │ │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
│ │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 │,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
│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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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6号) │
│ │ │: │
│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
│ │ │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
│ │ │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
│ │ │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
│ │ │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
│ │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
│ │ │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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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 公 │ │: │
│ 安 │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 局 │ │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
│ │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
│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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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 │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 │
│ │ 作业许可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
│ │ │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 │ │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
│ │ │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
│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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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焰火燃放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 │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
│ │ │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 │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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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 │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核发│): │
│ │ 放许可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
│ │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 │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 │ │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 │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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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测绘项目登记许可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 │
│ 市 │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 国 │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
│ 土 │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需要办理测绘项│
│ 资 │ │目登记的目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测│
│ 源 │ │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时,不得收费。 │
│ 局 ├───────────┼────────────────────────┤
│ │占用8公顷以下的国有建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设用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批许可 │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
│ │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
│ │ │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 │ │ (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 │
│ │ │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 │对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管理法》: │
│ │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
│ │ 的审批许可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 │ │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 │ │,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
│ │ │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
│ │ │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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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对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
│ 水 │ 水资源的许可 │0号): │
│ 利 │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
│ 与 │ │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
│ 渔 │ │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
│ 业 │ │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
│ 局 │ │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 对年度取水计划的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
│ │ │0号): │
│ │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
│ │ │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
│ │ │、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
│ │ │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
│ │ │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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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 │
│ 安 │ │): │
│ 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
│ 局 │ │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
│ │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
│ │ │2、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
│ │ │3、泰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泰安发[2006]7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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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
│ │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0号): │
│ │ 核准许可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
│ │ │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 │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
│ │ │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
│ │ │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
│ │ │面进行核准。 │
│ │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
│ │ │委员会令第19号): │
│ │ │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
│ │ │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 │ │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
│ │ │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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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总投资1亿美元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
│ │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0号): │
│ │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
│ │ 下的限制类项目 │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
│ │ 核准许可 │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 │ │,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
│ │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
│ │ │委员会令第22号): │
│ │ │第四条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
│ │ │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
│ │ │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
│ │ │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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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 机 │ 记许可 │: │
│ 关 │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
│ 事 │ │记,参加社会保险。 │
│业保险处│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
│ │ │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 │
│ │ │部令第1号): │
│ │ │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
│ │ │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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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登│《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
│ │ 记许可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
│ │ │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
│ │ │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
│ │ │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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