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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年度内有较大的改造提升项目,并且项目符合省工商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当年支持重点;

  (二)改造项目对市场有较大的提升作用,同时应符合市场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已享受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申请市场专项资金。

  第八条 市场专项资金采取奖励和贴息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一)对省重点市场采取奖励方式,即根据市场上年度的交易额增长情况以及当年改造提升情况,对交易额增长幅度较大和改造提升力度较大的省重点市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二)对其它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实行贴息方式,即根据市场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额度,由市场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第九条 市场专项资金贴息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每年6月底前,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市场专项资金的申报重点及相关事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布置市场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内市场,均可申请市场专项资金贴息。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场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总额及银行贷款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4.银行专项贷款合同(协议);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市、县(市)财政和工商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市、县(市)财政和工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8月底前联合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逾期或材料不齐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省工商局、省财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由省工商局进行初审,并提出项目安排及贴息资金的初审意见;省财政厅进行复审,根据年度市场专项资金的规模,提出项目安排及贴息资金的复审意见,并会同省工商局于10月底前将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年度省重点市场奖励名单由省工商局根据市场交易额增长以及改造提升情况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工商局与贴息资金一并下达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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