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6〕9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工商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及流通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的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财政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我省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条 市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以国家和省有关市场发展的政策为依据,符合我省经济发展、商品市场规划和产业及区域发展导向,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 市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硬件设施改造、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等改造提升,以及传统农副产品市场的改造升级。
第四条 市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根据省政府当年工作要求,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省工商局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五条 市场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
(一)省重点市场;
(二)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和影响力的新型市场;
(三)为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提供服务的,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市场改造项目。
第六条 申请市场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