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当年享受国家和省其它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单位一般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宁波市),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支持方向,且列入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计划并已完成的项目;
3.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研发设备;
5.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表(附1);
3.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4.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报送《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表》和该项目绩效情况说明材料,由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单位报送的材料,由县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和经贸部门,经市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将资金申请文件、《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2)和项目绩效情况说明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资料1份。省属单位应将申请文件、《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及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对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并视当地财力情况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