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行政许可集中办理的通知
(辽建发[2007]23号)
各市建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厅机关效能建设和职能转变,经研究决定,对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集中统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为厅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即时办理被许可人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事务。
二、建设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窗口设置
审批办设置四个窗口办理建设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建设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窗口办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房产测绘等建设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窗口办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建设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窗口办理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建设行政许可事项。
三、建设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实行时间
省建设厅于2007年5月21日起实行建设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厅其他业务机构不再受理建设行政许可事项。
四、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印章使用
下列事项使用“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6、各类资质(格)证书变更手续;
7、建设行政许可办理中其他程序性文书。
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等出省承接业务事项使用“辽宁省建设厅办理出省承接业务专用章”。
“辽宁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辽宁省建设厅办理出省承接业务专用章”印模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