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协议而未履行的扣100分。
3、未建立税款代征代缴台帐的扣5分。
4、超越权限代征代缴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2分。
5、有行政制约手段而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比应征税款每减少1个百分点的扣5分。
6、未按规定及时解缴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2分。
7、截留、挪用税款的,每发现1次扣100分。
8、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结报、缴销票证的,每发现1次扣2分。
9、票证发生丢失的,每丢失1份扣10分。
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六、奖励与惩处
(一)奖励
对考评中涉税信息提报单项得分或涉税信息提报与代征代缴折算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代征代缴税款单项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授予“代征代缴税款先进单位”称号;同时,获得以上称号的先进单位推荐1-2名“综合治税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一并进行表彰。
(二)惩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年度综合考核中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单位。
2、应签订而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单位。
3、签订协议而未履行代征税款责任的单位。
4、对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税职责,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相应扣减单位经费。
5、对不履行法定代征代缴义务、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和其他财务税收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综合治税工作。
2、制度建设情况。制定综合治税的各项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3、涉税信息采集及利用情况。及时全面的采集各项涉税信息,并有效用于税收征管。
4、工作信息上报情况。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当地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5、零散税收征收情况。对房地产交易、私家汽车、摩托车、出租车、个人客货运输车、个人出租房屋、个人装修房屋等零散税收加强征管,切实防止税收流失。
二、考核对象
6个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