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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四十三)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四十四) 除上述部门和单位外,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涉税信息或代征代缴税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给予配合。

  三、采取措施,提高综合治税水平

  (一)建立考核制度。 为实现税源的有效监控,确保各部门、单位将综合治税职责落到实处,市政府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内容,并作为政府重点工作,列入重点督查范围,对不认真履行综合治税职责,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相应扣减单位经费。同时,建立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制度,对年度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且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分别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代征代缴税款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对措施不力、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涉税信息、不认真履行“先税后证(审、批)”和代征代缴职责、年度考核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由执法单位按照《税收征管法》依法予以处理。

  (二)建立奖惩机制。 对代征代缴税款的部门和单位,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外,代征税款工作难度较大的,按照代征税款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代征单位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主要用于单位业务经费补助和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具体标准为:公安部门代征的个人房屋租赁税款,按15%进行奖励;房管部门代征的二手房交易税款,按5%进行奖励;交通部门代征的个人从事客货运输的税款,按5%进行奖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征的家庭旅馆、家庭装修工程、夜市、排档等税款,按15%进行奖励。对其他代征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单位,政府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和配合

  为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调整充实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从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抽调。主要负责各综合治税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综合治税任务,对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的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向各综合治税单位通报涉税信息提供和代征代缴税款情况。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措施,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代征代缴科室和人员,认真完成有关信息的提报和税收的代征代缴工作(所提供的信息均报送泰安市综合治税办公室),为提高综合治税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加快经济强市建设进程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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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泰安市人民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市直单位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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