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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三十五)国税局
  1、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入库信息。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等信息。
  3、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各涉税部门、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和配合情况。
  4、对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转办的涉税信息及移交的信息资料进行比对、筛选和处理,定期反馈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处理情况。
  5、负责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税收知识辅导培训,及时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6、适时提出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
  (三十六)地税局
  1、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有关部门所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落实情况。
  2、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各涉税部门、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和配合情况。
  3、对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转办的涉税信息及移交的信息资料进行比对、筛选和处理,定期反馈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处理情况。
  4、负责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税收知识辅导培训,及时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5、适时提出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
  (三十七)工商局
  1、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信息。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3、《营业执照》年检后20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年检情况信息。
  4、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售工商营业执照的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三十八)质监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
  (三十九)泰安海关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进口机电设备等有关信息。
  (四十)人民银行
  1、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流向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监督纳税人的经济业务往来和银行资金流量。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分项报送当期贷款余额和增加额。 
  3、在接到税务部门《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储蓄帐户、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时,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为税务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纳税人存款帐户余额和资金往来资料。
  4、在收到税务部门下达的《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扣缴税款通知书》时,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积极协助,严格执行,不得拖延、阻挠、拒绝,造成税款流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税务部门调查纳税人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资料,税务部门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时,积极提供帮助。
  (四十一)供电公司
  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相关企业工业用电量情况(相关企业名单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
  (四十二)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报送房地产开发、城市建设等项目中标合同信息,负责对应税中标合同单位代售印花税票、监督贴花、代征印花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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