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三资企业外籍人员的管理,对外籍人员的税费征收提供帮助和支持。
4、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所管辖车辆的挂牌登记、年审、注册等信息情况;凡新车登记挂牌,必须提供税务部门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及车船税完(免)证明,否则不予登记挂牌;车辆年审和旧车转移登记时,对不能提供车船税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年审和办理过户手续。
5、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个人房屋租赁信息;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6、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经营性停车场相关信息。
(六)监察局
1、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积极、不配合造成税收流失以及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3、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行政效能评估考核的内容进行评估考核。
(七)民政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新成立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福利彩票设点、销售等有关情况。
2、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福利彩票兑奖以及代销点收入等相关税收的代征代缴工作。
3、接受地税部门委托,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家庭旅馆、家庭装修工程、夜市、排档等行业应缴税收的代征代缴工作,督促社区居民积极索要家庭装修发票。
(八)司法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等情况。
2、接受税务部门委托,在办理应税合同公证时代征印花税。
(九)财政局
1、配合税务部门进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项目的认定登记工作。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项目,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3、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由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应税项目应缴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包括:集中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招商引资获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拨款的政府重点项目应缴的税收等。
4、财务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报送检查中发现的涉税信息;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有关单位捐赠收入信息。
5、负责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的经费核定,落实对综合治税单位的奖惩措施。
6、适时提出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
(十)人事局(编委办公室)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事业单位撤销信息。
(十一)劳动保障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情况以及技能培训单位登记、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和比例调整等情况。
2、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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