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2003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部门协作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3〕42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3〕43号)精神,认真协税护税、强化税收征管,对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但随着综合治税工作的深入开展,涉税信息渠道不畅通、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渐显现,致使税收大量流失,给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保证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搞好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对于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税收征管涉及到各行各业,纳税人分布面广,部分税源零星分散,加之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监控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难以实现税源的有效监控和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增加财政收入的必然要求。同时,实行社会综合治税,也符合《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大局观念、全局意识,增强综合治税的责任感,共同推动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明确职责,夯实综合治税基础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各部门、各单位在综合治税中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发展改革委
1、每年年初报送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每半年报送1次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等情况。
(二)经贸委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2、联合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进行审查。
(三)教育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
(四)科技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情况。
2、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技术合同审核及认定登记情况。
(五)公安局
1、进一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印制、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
2、对涉嫌税务犯罪的,通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经侦部门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依法不予签发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