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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三)社会各单位要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并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整体性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大力推行火灾预防工作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火灾处置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增强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消防中介组织社会化运行新机制,建立和规范消防安全等级评价、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咨询、建筑工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对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引导、支持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高危行业加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消防安全等级评价结果挂钩,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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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和维修流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等活动。要适时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督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防止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公共安全。

  二、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夯实火灾预防工作基础

  (一)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当地政府不得批准。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落实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凡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已形成欠帐的,2008年前必须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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