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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 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监管力度,杜绝虚假认证、恶意逃避认证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等社会监督机制。实施专项市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能效标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规范市、县(市、区)节能、环保监管监察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理人员队伍。重点加强对全市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实施“数字环保工程”,建设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尽快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制度,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制度。 结合泰安实际,适时制定出台我市节能减排、治理污染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三十二)认真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 落实好《山东省“十一五”节能标准规划》,制定完善以重点用能产品能耗定额为重点的节能标准,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研究制订实施地方节能、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 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尽快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财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建立城市污水厂运行报告制度,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季度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2007年要全部安装水质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按照有关规定理顺城镇供热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落实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严格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提高钢铁、化工、建材等十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COD排污费标准;认真落实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及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保证垃圾处理收费按标准足额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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