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促各地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具体包括:抓紧做好市、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积极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
3.督促各地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绿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四线"规划管制制度。
(三)各地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发挥近期建设规划调控作用的情况。
1.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
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抓紧组织开展2006-2010年 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豫建规园〔2005〕97号)精神的情况。
2.督促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编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市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市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督促各地城市规划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在近期建设规划中提出本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报告。
(四)各地加大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的工作力度,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建设的情况。
1.督促各地强化市、县一级规划行政管理权的集中统一管理,将各类开发区纳入城市规划并集中统一管理。
2.督促各地落实城市主要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机场和火车站等城市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3.督促各地认真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
4.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与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并发挥其效能。
5.督促各地加大规划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公示、听证、信息查询等公众参与制度,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城市规划展示馆建设工作。
(五)各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
1.督促各地贯彻落实《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九部委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