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8%以上,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其中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到2008年底,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其中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0%以上。
(3)全面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清理和规范各种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劳动关系清楚、劳动合同规范、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力争在2008年之前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4)全面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推动各地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关系利益双方协调职能,切实发挥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重大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
(5)2006年起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作为劳动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2006年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始建立劳动用工登记数据库。建立方便用人单位申报劳动用工登记的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网站实现网上申报登记。对网上申报登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抽样核查,防止虚报、漏报行为。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地方,应当书面申报。
(7)实行劳动合同签订人数与工资税前列支挂钩制度。凡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了用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支出,税务部门应按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5号)文件规定,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登记凭证所记载的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等规定,在税前列支,凡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生的工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8)实行动态监管。要通过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稽核申报等途径,全面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其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9)2006年向社会公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用工的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