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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严禁向企业摊派规定


  拒绝无效时,可向监察机关或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

  第十条 收到举报、投诉后,监察等部门应在10天内组织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摊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摊派行为的,应及时做出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摊派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揭发。

  经调查摊派行为属实的,对投诉、检举和揭发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摊派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由监察机关责令摊派单位停止执行,并限期将摊派财物退还企业。收取、侵占或罚没的财物已无法退回时,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
  期满未退的,财政拨款的单位,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从其单位经费中扣还,其他单位由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其中属个人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向个人追回。

  向企业摊派人力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摊派单位限期退回企业人员,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由摊派单位承担。

  (二)对摊派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摊派事项属个人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取消摊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的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四)对投诉、检举和揭发人的奖励费用由摊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调查确认的摊派行为,经批准后对摊派单位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人员不得对投诉、检举和揭发人打击报复,监察机关等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为其保密。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对摊派行为不加抵制或默许的,按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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