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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三百门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行为,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征地行为必须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保证征地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审批征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在征地报批前,征(用)地单位应将各项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存款凭证作为征地审批必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管理。预存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户专款、专帐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征地补偿款专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款的收存和拨付。
  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利息计入征地补偿款核算。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准确计算并核定征地补偿款。
  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第七条 征(用)地单位在国土资源部门报批用地之前,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算的征地补偿款总额,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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