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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公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
  第二十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公路、市政园林等部门编制的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
  各县编制的本区域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应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在充分利用已有管道资源的基础上,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信息网络管道工程实行自愿参与、集中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管道的规范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全市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不按总体规划内容制定专项规划和局部区域信息化规划,市或各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违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提供、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的,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发布或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依法应当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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