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其它信息产品的研发、制造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 凡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在审批项目立项时,应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评估情况对项目出具意见,再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非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本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必要时,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总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当将拟购置的硬件或软件清单和说明等资料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或投资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依法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取得合法有效资质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承建。其中,涉密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同时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信息工程的质量监督、招投标活动、监理和竣工验收依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和整合网络平台,实现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实现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建设跨部门的,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数据信息库和办公信息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加快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非保密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政府及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地查询或索取。确需收费的,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