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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三百门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潮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信息化建设。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应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投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业、系统集成、通信及其他信息服务业等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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