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必须按法定的种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合法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制作文书。
3.送达法律文书。
4.实施行政强制。
5.备案。行政强制作出后,应当及时报所在机关备案,对扣押、扣留或拖移的物品和车辆按照内部财物管理制度进行登记,不得擅自使用、截留、私分、损坏等。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各处室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二级单位及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有权控告、投诉、举报。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拒绝纠正违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三)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四)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将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六)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许可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九)不按照法定项目、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十)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费用的;
(十一)行政许可相对人丧失取得行政许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行政许可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实施批准、核准、登记、认证、检验、检测、检疫、审核、年检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实施行政征收、征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范围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增减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改变征收、征用标准的;
(三)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
(四)不使用专用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隐瞒、截留、坐支、私分、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第十条 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日常检查的;
(五)违法扣押财物的;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和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
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