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
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处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
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
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
《行政处罚法》第
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3.听证程序
(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
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
《行政处罚法》第
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强制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强制。
2.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4.实施行政强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强制条件
1.实施主体和适用依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