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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6.3 施工前制定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方案,正确划分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明确检验批的合格依据和验收标准。
  6.4 节能分部工程的重要部位及节点在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向具体施工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并要有记录及负责人签字做为内业资料存档已备检查。
  6.5 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要及时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及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使其符合相关的规定,并要明确主控项目的重点控制内容,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7、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

  7.1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项目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艺监控措施要符合要求。
  7.2 要按照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艺进行旁站,要落实制定的监控措施,同时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巡视和平行检验,旁站和检验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字并存档。
  7.3 总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节能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合格后签字认可。
  7.4 要对进场的节能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对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不能使用并清除出现场。
  7.5 对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和细部节点要返工处理,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验收,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保证单位工程质量。
  7.6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结束负责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其中要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8、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责任和义务

  8.1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对现场见证取样的材料性能的检测,其检测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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