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要及时记录其不良行为,责令改正,对严重违规的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在网上公示和上报上级质量监督机构。
2.4 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的情况进行纪录,并在工程监督报告中反映节能工程监督情况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
2.5 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掌握施工工艺、操作程序和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2.6 对达不到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所要求的节能工程项目,各级监督机构不得批准申报本省组织的各类评奖活动。
3、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3.1 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提出拟建项目的节能指标以及落实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
3.2 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按修改的设计文件施工。
3.3 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性能与质量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3.4 要及时将施工图审查报告书交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便掌握修改意见,按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5 在组织竣工验收时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专项建筑节能验收,要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和实物工程质量,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情况。
3.6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在验收的前三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形成书面材料,通知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