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质[2007]104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黑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总 则
1.1 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任和义务
2.1 监督机构要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监督工作方案,要明确节能的监督重点内容、监督重点部位及基本监督方式,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首次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同时将监督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监督方案由各市(地)县监督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审定。
2.2 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中,如发现材料、施工工艺及节点热桥处理有违规情况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问题严重的要停工处理,使其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要将每次监督检查的情况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