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培养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在公务员录用中,要注重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继续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要定期检查,同时列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通用法律法规的考试,省厅要定期组织公务员参加建设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全省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工作相关的公共法律法规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谨慎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执法证件,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申领执法证件,应当经过由省建设厅组织实施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执法证件。省厅每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的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补考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收回执法证件或者公告作废。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对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进行工作监督检查时,要把其学法、用法情况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培训,努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岗前培训、执业资格和继续教育的培训考试时,应当把相应的法律、法规列入培训、考试内容,这些内容在培训课时安排和考试内容中应当不少于总课时、考题的四分之一。
(五)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着力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全省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用工单位要将农民工法制教育作为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建立农民工学法用法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加强面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继续探索开办民工学校,创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