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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移交程序

  (一)基金资产的清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企业确认。

  2、为便于移交,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原有企业年金方案、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4、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依据确认的资产清单,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并向职工公示。

  (二)组织移交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级负责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整体移交给具备受托资格且在自治区有服务机构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应签订移交协议,过渡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原受托人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

  3、受托人要按规定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依据有关规定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职责。

  4、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则上由原管理机构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

  5、移交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三)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1、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及内劳社办字[2006]97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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