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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7]9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精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均应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为做好移交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企业年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通过运作机构的公平竞争和政府的监管,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健康发展,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年金移交的原则是:

  --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过渡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结合,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进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二、移交的范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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