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事故单位的具体位置。
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时,接报人应准确记录报告内容,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
中央企业或省管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总部。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或省管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级市、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事故灾难发生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市安委办接到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办、市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办、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市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市港澳办、台办、外事办或市府办公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如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办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市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时,在国家、省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级市、区政府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的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各县级市、区政府决定。各县级市、区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直有关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略)
4.1.1 市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响应时,市直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府办公室或市安委办提出请求。
Ⅰ、Ⅱ级响应时,市直有关部门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的同时,迅速向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2 市安委办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级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