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各级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认真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突出“三个强化”,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责任体系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努力形成政府积极推进、部门依法行政、企业全面负责的新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严格目标管理。2006年继续执行市政府对各县区、市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各县区、市相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责任书,真正把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加强目标的跟踪监控和监督考核,对指标超控的单位及时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考核奖惩上,继续采取严格过硬的办法,维护指标的严肃性。
(2)强化责任主体。一是继续贯彻“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局面。二是全面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审批、加强执法监督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突破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生产一线,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大行政审批、监管和处罚力度,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三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法人代表认真履行法定责任的意识,督促企业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行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大事故隐患整治力度,严格提取安全技措经费,及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
(3)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二一”制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调查处理已发生的事故。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入股高危行业、充当保护伞、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督查不力的党政干部,要严查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