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筑安全整治。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加大对重点项目施工作业场所的现场监管力度,安全设施要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采取强制手段,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规程,确保安全施工、安全建设,存在问题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要杜绝无资质的施工队进入建筑市场。
(9)特种设备安全整治。认真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液化钢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监管,做到设备持证使用,人员持证上岗,作业规范程序。
(10)学校安全整治。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加大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认真排查和整治危害学生生命安全的D类危房、压力容器、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完善学校运动场所、周边道路交通、校车、消防等安全设施。在中小学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中小学校和学生的安全。
3、严把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事故
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源头管理。把许可、发证与执法监管、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以执法促发证,以整治促发证,以发证促安全。
(1)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江西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正案》(省政府第143号令)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以及配套规章规定,对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达不到颁证标准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颁证。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从业,加快隐患整改,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2)对在2005年底以前已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建筑施工企业、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都要按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期限申请、审批和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