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从2006年起,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的标准发放。
2、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按当地上一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0%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