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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7.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且最近连续3年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度超过规定一倍以上者,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8.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度超过规定一倍以上者,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符合上述第1-5项条件的人员,凡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费者,办理迁户手续时,其年龄界线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9.其他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用人单位接收市外高等院校非深圳生源全日制毕业生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院校属于国家教育部直属、其他部委所属和部分省属院校(见《深圳市2007年引进非深圳生源本科毕业生主要院校名单》);

  2.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3.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应获得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总分在420分(含420分)以上(其他语种暂不作规定);对于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和体育及艺术类专业毕业生的英语水平暂不作规定;

  4.毕业生学习成绩优良;

  5.毕业生专业属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或紧缺专业(见《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2007年)》)。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专业限制。

  以个人名义申办人才引进(接收毕业生)的条件和办理办法另行公布。

  三、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2007年度引进在职人才(接收毕业生)计划及2006度的人才统计信息;

  (二)用人单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引进人才(接收毕业生)的材料;

  (三)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向有关单位(高校)发出《调动通知》(《毕业生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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