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引进在职人才和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7〕15号)
各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急需人才,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2007年度)》的相关规定,现就2007年引进在职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和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接收工作
我市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是做好我市民生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07年,各用人单位要把接收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作为充分开发利用市内人才资源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各单位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接收毕业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应优先接收安排深圳生源的市外院校毕业生或本市院校毕业生。
二、引进人才和接收市外院校非深圳生源毕业生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获得深圳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在职人员,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具有大专学历,且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年龄在35周岁以下;
6.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且该法定代表人最近连续3年在该企业任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度超过规定一倍以上者,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