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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事故灾难预防预警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事故信息,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灾情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确定发布灾情警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相关部门(如海洋、气象预测预报部门)已经制定灾情预警等级和发布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情况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时,发布I级(特别严重)或Ⅱ级(严重)预警信息,预警指令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通知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发布,同时报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涉及到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预警指令由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通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发布。

  四、明确各种警报信号规定

  (一)防空警报音响信号。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3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二)灾情警报音响信号。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2分钟)。

  (三)人民防空警报器发布灾情警报音响信号后,应利用电声警报器告知公众有关灾情的具体内容及应对办法。

  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危机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有关问题,加大防空防灾警报系统建设的投入和灾情警报系统的管理力度,确保灾情警报信息发布准确及时,覆盖全方位、无死角。

  (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防预警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的部门要切实增强突发灾害短时临近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灾难事故预防预警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有关预报信息。在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以图像、声音、文字等形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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