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实施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6年8月30日前结束,分为动员、自查、审查、审定四个阶段。
1、动员阶段。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自接到本通知,要立即着手对本地、本部门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布置,提出具体要求。
2、自查阶段(6月15日至7月20日)。市、县(区)政府各部门的政策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负责。市、县(区)政府以及市、县(区)政府办公室的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先由原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送市、县(区)的经济贸易委员会,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市、县(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市、县(区)政府或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作出决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先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需要修订的,应当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和对照表,需要宣布废止的,应当提出废止理由。
市政府各部门于7月20日前,将本部门(县级政府负责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附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3、审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15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工作结果进行审查。
4、审定阶段(8月16日至8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汇总前一阶段的工作,形成提请市政府审定的清理工作总结,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中小企业局。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这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上来。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要组织精干力量抓好清理工作,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