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莱芜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促进全市烟草制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莱芜市烟草专卖局是全市烟草制品销售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公安、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从事卷烟(含雪茄烟,下同)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卷烟经营业务。
第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予以核发。
第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卷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有关要求;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