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拟列入省级示范项目计划立项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出台了“百万亩建设工程”的相关政策,制定了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并落实了相应的建设资金。
2.项目实施区域符合当地水产养殖规划,持有养殖证。
3.项目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海水养殖塘集中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淡水养殖塘集中连片规模在250亩以上(海岛、山区等原则上在100亩以上)。
各县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要求列入省级示范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上报材料包括:《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省级示范项目立项申请表》(详见附表一)、项目点的四至范围区位图及现状示意图(附照片)、项目整体平面规划设计图、项目工程投资预算表。
第六条 已列入省级建设计划的示范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向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验收标准按《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具体验收办法和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省级示范项目。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原已上报立项;
2.项目已全部竣工,并经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符合《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建设标准》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后,重新确认或变更核发了养殖证;
5.项目承包期较长(5年以上),并规定了养殖者护塘的义务,建立养殖塘维护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 省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业主申请。由实施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改造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省级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表二);
②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包括工程决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