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海渔计〔2006〕119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7号)精神,加快推进“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规范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进行。
附: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
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精神,加快推进“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规范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是指在2006-2010年期间,通过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符合相关要求、列入“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省级示范点的项目(以下简称省级示范项目)。
第三条 省级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开展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改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省级示范项目采取计划立项、先行建设、分级验收、竣工申报、省级审定、定额补助的办法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