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的或经协商、会签,意见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单位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以及“请示”中一文数事或主送 多个机关的;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5、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或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或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6、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或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7、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或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8、政府系统公文用纸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印制的;或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萍乡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萍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5、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区)政府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萍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函。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5、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