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46号)
办公室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秘书科收文室统一签收、登记、分办。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科室不予办理。
(二)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签收,到秘书科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急件急签。
二、公文分发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及其部门公文,分发秘书科,需要办理的分发有关科室。
2、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分发秘书科和有关科室。
3、国务院部门、省政府部门公文,主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只有1份的由秘书科复印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原件留秘书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并由有关科室归档。
4、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党群部门以及驻萍省属单位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或秘书科签呈。
5、市政府部门公文,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室,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室。
6、县(区)政府的公文和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行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
7、直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转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签收,分发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8、报批会议的公文,分发会议科和有关科室。
9、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提案,分发督查室。
10、主送(邮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信访件,分别送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阅批。